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0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092號上訴人即原告中慶毛刷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慶宴 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江雪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於113年12月10日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係請求原判決全部廢棄,而原判決之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補字第1625號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04萬3,832元,則本件上訴利益即為3,604萬3,832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49萬3,8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
書記官劉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