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548號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柴建業 訴訟代理人 徐則鈺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靜淑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2,12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4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
書記官陳睿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