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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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司促字第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710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非訟代理人 陳正欽 債務人 程詠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玖仟貳佰玖拾陸元,及其中壹拾肆萬陸仟參佰零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李信良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