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0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009號原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本源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旭明 、 林秀鑾 發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310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83,08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10,7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2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炫中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