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0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0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010號原告志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志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孟宜楊麗筠 間因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蔡孟宜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41,060元,應繳裁判費10,3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書記官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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