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77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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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7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771號債權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葉世文 代理人 楊國禎 債務人 余秀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零伍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七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就逾期欠繳本息按日加收上開利率百分之五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略以:債務人於民國88年7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86萬元,約定至民國118年7月26日攤還完畢,並立有借據。詎債務人未依約攤還,積欠如主文所示金額,爰狀請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