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69號上訴人即被告 蘇献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勞工保險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63,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8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博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書記官何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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