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43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台上字第4332號上訴人 林幼珍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風化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第二審判決(108年度上訴字第1383號,起訴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27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上訴人甲○○以圖利媒介猥褻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
按採證認事,係事實審法院之職權,其對證據證明力所為之判斷,如未違背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復已敘述其憑以判斷之心證理由,即不能任意指為違法。
原判決認定上訴人有其事實欄所載意圖營利媒介猥褻行為等情,係依憑上訴人之部分自白, 湯鎮瑋 、 田安妤 之證述,及其他相關證據資料而為論斷。並就上訴人否認犯罪,與辯護人所辯各情,認均不足採,依憑調查所得之證據,詳予指駁說明。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足生影響判決結果之違背法令情形。上訴意旨泛稱:原判決昧於事實,且任意推定犯罪事實,又對於上訴人有利之證據漏而不審,判決顯然違背法令云云。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之第三審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徐昌錦
法官林恆吉法官林海祥法官江翠萍法官蔡國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