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124號原告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馬國財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800元,扣除原告前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2萬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書記官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