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236號原告 林曼莎 被告 劉品清 右被告因民國109年度金訴字第7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蘇琬能法官張毓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