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410號原告 鄭正義 訴訟代理人 朱家弘 律師被告 鄭素惠
鄭明傳 鄭羽真 訴訟代理人 劉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7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書記官曾琬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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