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再抗字第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再抗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再抗字第5號抗告人 許凱銘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最高法院等間訴訟救助聲請再審事件,抗告人就聲請訴訟救助部分,對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本院102年度再抗字第5號裁定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視為已提起抗告。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以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蔡烱燉
法官黃莉雲法官曾錦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
書記官胡勤義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