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203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蕭雅茹
郭偉成
羅雅齡
被 告 王宥驊 (原名 王秉盛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五日下午
二時三十三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
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書記官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