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89年度訴字第1588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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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89年訴字第158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公司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五八八號
原告萬客隆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律師
丙○○律師丁○○律師被告經濟部代表人 林信義 部長)
參加人萬客隆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代表人 楊慶元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公司法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萬客隆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一規定,依同條第三項,於其他訴訟準用之。
二、查原告前以參加人「萬客隆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有違反公司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二款及第二項規定之事由,而向被告機關申請命令解散該公司,經被告機關以八十八年八月十九日經(八八)商字第八八二一八○四九號函為否准申請之處分,原告不服,循序提起訴願、再訴願,均遭駁回,其仍不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經查,本件課以義務之結果,第三人即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爰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本件尚未審理)。爰為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九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瓊文
法官梁力求法官黃清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楊子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