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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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五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伯欣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億碩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仟玖佰叁拾肆萬柒仟陸佰柒拾捌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拾陸萬肆仟貳佰柒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壹佰零玖萬貳仟捌佰貳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佰零玖萬貳仟柒佰柒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陸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八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詹駿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
書記官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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