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4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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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四四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元及自民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等連帶負擔__分之__;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元,並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請求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原告因身體受傷,精神肉體所受痛苦甚大,故請求賠償非財產上損害金額███████元。
右述各項損害,均係被告乙○○等二人不法侵害所生之結果,其餘被告為被告乙○○等二人對於原告自應負連帶賠償責任,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四、證據:提出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述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法院,對於被告以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______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診斷書、____年度____字第____號刑事判決書為證據。
被告對於原告因而所受之損害,自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四、惟原請求被告賠償之費用,是否應予准許,分述為次:醫療費用部份:查其中
費,即使原告未受傷住院,仍不免此項費用,自與被告賠償責任無關;又診斷證書費,亦非治療上之支付,均不准許。其餘醫療費依原告所受傷害及各收據載明治療費別,自屬治療上之必要費用,應由被告連帶賠償原告。
工作損害金部分:原告主張受傷後,自██████起,至██████
止,共____日止,不能工作,有____醫院診斷書可證;而原告原在____任職,每月可得███████元,亦有____可證。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此期間內之損失,自應准許;但其計算為███████元,原告請求賠償工作損害金,其超過███████元部份之請求不應准許。
精神慰藉金部份:查原告受傷多處,肉體、精神確受極大痛苦,本院斟酌實際情
況,及兩造之身分、地位,原告請求███████元,自嫌過高應予核減為元,方屬公允,逾此數額之請求,為無理由。綜上所述,原告本於侵權行為規定,請求被告賠償連帶賠償,於███████元範圍內,為屬正當,應予准許,其餘逾此範圍之請求,則非有據,應予駁回,又其併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核無不合併予准許。
五、原告 陳明 願供據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其勝訴部份,合於法律規定,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之;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不予准許。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但書、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九日
民事第三庭~B法官何志通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簡茂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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