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5號上訴人 黃榮豐 被上訴人 吳李美秀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聲明請求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下同)12,020,000元本息。嗣上訴人具狀減縮其聲明不服之範圍為6,500,000元,依該減縮後之上訴聲明,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8,0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甯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書記官張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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