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464號原告 李錦山 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 律師
孫嘉佑 律師 陳易聰 律師原告與被告三荃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44,74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2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書記官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