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198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981號

原告寶碩財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財

訴訟代理人 沈達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莉文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4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書記官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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