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2年度六簡調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調字第447號

聲請人 曾玉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馬蕙蘋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應於上開補正期限內,提出雲林縣○○市○○段000○號(即門牌號碼雲林縣○○市○○路000巷00號)建物之最新房屋稅籍資料證明到院。

二、聲請人另應於上開補正期限內向本院具狀說明本件請求權基礎(即本件請求之法條依據或法律關係)為何。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楊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書記官王振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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