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1年聲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5號聲請人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文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業經奉准假釋,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文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黃文泰前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減為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並經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1年7月6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31190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其刑期屆滿日期為101年12月12日,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劉家祥法官黃光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書記官周秀香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