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國字第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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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國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國字第33號原告 王芬芳 被告 李阿追
張畫林 國防部空降部隊司令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23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璿如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
書記官利冠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