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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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履行離婚協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405號原告 吳麗儀 訴訟代理人 王昭婷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銘晃 間履行離婚協議事件,原告應按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之裁判費,原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下同)46,540元,扣除已繳納支付命令之裁判費
500元,尚應繳納46,040元,茲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7起日內,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4日
書記官劉昆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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