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1611號
原 告 吳昇峰
被 告 張育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9月25日下午4時整,
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8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1日
書記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1611號
原 告 吳昇峰
被 告 張育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9月25日下午4時整,
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8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