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法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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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法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法字第155號聲請人 蔡裕源 即財團法人環球經濟研究基金會之清算人代理人 王甲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相對人財團法人環球經濟研究基金會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清算之程序,除民法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民法第41條亦定有明文。又按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與清算人資格之證明;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第178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分有明定。另按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前項表冊送交監察人審查,應於股東會集會10日前為之,公司法第326條第1、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相對人財團法人環球經濟研究基金會之清算人,固已提出教育部110年10月27日台教社㈢字第1100142826號函、相對人董事名冊、113年7月16日相對人董事會議事錄及簽到簿、願任清算人同意書、113年9月10日相對人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113年9月10日相對人董事會議事錄及簽到簿、113年9月11日、113年9月12日、113年9月13日報紙公告,然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資料,依據前揭規定意旨,本件聲請尚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爰依前開規定,定期命聲請人補正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靖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書記官李婉菱附件:
一、聲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法人登記證書。
三、股東名冊。
四、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依據聲請人願任清算人同意書之記載日期為113年9月10日,然聲請人所提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亦為113年9月10日,甚至於113年9月10日董事會議案為「重新選任之解散清算人蔡裕源董事,擬自今(113)年9月10日就任,提請討論。」、「擬請通過相關財務報表(包含不限於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等),以便依法陳報法院,辦理清算人就任等解散清算事宜,提請討論。」,可見聲請人於113年9月10日同意願任擔任清算人、113年9月10日隨即董事會同意通過聲請人擔任清算人、並通過至113年9月10日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均係同日完成,顯然上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聲請人就任前即造具,是聲請人所提之上開財務報表,尚無從確認係聲請人「就任清算人後」所造具)。
五、前述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亦未見監察人(監事)審查通過後,提請社團總會(會員大會)承認之證明文件,故聲請人亦應補正前開表冊經監察人(或董事會)審查,並經會員大會承認之證明文件(包含但不限於會議記錄、出席簽到表(委任他人出席者應檢附委任書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