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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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勞補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323號原告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慶餘 訴訟代理人 倪華德 被告 高文彥 訴訟代理人 許博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4萬元及依自民國113年1月11日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而本件起訴日民國為113年4月25日,有原告起訴狀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日期戳章可考(見士林地院卷第10頁),上揭利息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4月24日為1萬4,91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計算式詳如附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05萬4,9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4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勞動法庭法官許筑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書記官林政彬附表(新臺幣/元;民國)請求項目類別計算本金起算日終止日計算基數年息給付總額請求金額104萬元利息104萬元113年1月11日113年4月24日(105/366)5%1萬4,918.03元1萬4,918.03元合計105萬4,9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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