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7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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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7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74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温文翰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67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温文翰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玖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温文翰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刑法第216、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而於民國113年6月25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查,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113年9月13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據其於偵、審程序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 李位芬 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並有扣案手機及其中通訊軟體Telegram對話紀錄、偽造之現金收據、工作證、印章等物可資佐證,足認被告犯罪嫌疑確屬重大,並經本院於113年9月13日判決在案。依據卷內事證及被告之供述,被告於羈押前多次擔任詐欺案件取款車手,且於本案審理期間數次經警方借提偵詢其涉犯另案詐欺案件,足認被告確有反覆實施詐欺犯罪之虞。綜上,堪認上列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後續之訴訟程序,而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113年9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馮昌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自青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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