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1年度北小字第1718號
原告 林光緯
被告 吳承翰
(未到)
上列當事人111年度北小字第1718號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上午10時43分在本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詹駿鴻
書記官徐宏華
通譯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510元,及自民國111年5月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台幣900元,餘由原
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510元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於民國110年12月29日於新北市○○區○○路00號前駕
駛TDS-2793號車,倒車不慎撞及原告所騎MCH-7083號機車,
致原告機車受有損害等,已經原告提出相關之車故現場圖及
照片、估價單,可以認定。除零件新台幣5,100元應折舊為
新台幣510元外,加計工資新台幣1,000元後,應判決如主
文第一項,並駁回原告超出該部分之請求。
二、就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四項所示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因被告拒不出面處理,故酌為增加負
擔)、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三項
所示。
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徐宏華
法官 詹駿鴻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100006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