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小字第1718號民事判決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1年度北小字第1718號

原告 林光緯

被告 吳承翰

(未到)

上列當事人111年度北小字第1718號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上午10時43分在本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詹駿鴻

書記官徐宏華

通譯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510元,及自民國111年5月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台幣900元,餘由原

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510元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於民國110年12月29日於新北市○○區○○路00號前駕

駛TDS-2793號車,倒車不慎撞及原告所騎MCH-7083號機車,

致原告機車受有損害等,已經原告提出相關之車故現場圖及

照片、估價單,可以認定。除零件新台幣5,100元應折舊為

新台幣510元外,加計工資新台幣1,000元後,應判決如主

文第一項,並駁回原告超出該部分之請求。

二、就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四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因被告拒不出面處理,故酌為增加負

擔)、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三項

所示。

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徐宏華

法官 詹駿鴻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100006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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