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60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605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忠和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忠和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蓋有限公司若撤銷,該公司尚未向法院呈報清算人者,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是若已向法院呈報清算人,則請提出法院報備文件,若否,則提出公司章程、股東決議以明是否有清算人之規定或決議,否則即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法定代理人)。
二、並請列明法定代理人並提出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