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435號原告 黃獻棠 訴訟代理人 熊城新 被告 林憶慧 即 林月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上列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提出異議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5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1,290元,該項裁定已於106年9月8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
書記官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