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字第241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交字第24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交字第241號原告 張莉君 上列原告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不服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於民國109年12月9日所為之竹監新四字第51-E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又原告起訴狀⓵所載明被告名稱有誤(被告應為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⓶漏未記載被告代表人(被告代表人姓名為 黃萬益 ),⓷記載之收受裁決字號有疏漏(應為民國109年12月9日竹監新四字第51-E00000000號),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新臺幣三百元,並補正正確被告名稱及其代表人姓名、裁決字號,並於補正時提出合於程式之起訴狀正本及繕本各一份,逾期不補繳補正及提出,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書記官李佩玲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