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99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嫚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執聲字第12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HELLOKITTY商標手機殼壹佰參拾壹件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沈嫚珍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1154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仿冒「HELLOKITTY」商標之手機殼131件,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乙情,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隊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萬國法律事務所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各1份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
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沈嫚珍前於民國102年間,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1154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03年2月26日至104年2月25日,期滿而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稽。而扣案之HELLOKITTY商標手機殼131件,經鑑定後確認非真品,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萬國法律事務所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各1份、現場及扣案物照片14張附卷足憑(見偵卷第21-23頁、第29-31頁、第36-37頁),堪認上開扣案物確係仿冒品,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則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涵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書記官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