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撤銷股權移轉行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701號原告丙○○被告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股權移轉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叁拾伍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叁仟柒佰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書記官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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