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4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4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433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陳建國 債務人 周秀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零貳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六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三.五計算之遲延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另按年利率百分之○.九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八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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