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4年度潮簡字第401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潮簡字第401號
  原   告  林昭福
  被   告  李陳真 (即李田之繼承人)
  被   告  李勝文 (即李田之繼承人)
  被   告  李慧英 (即李田之繼承人)
  被   告  李慧燕 (即李田之繼承人)
  被   告  李秀鳳 (即李田之繼承人)
  被   告 鄭 李娃 (即李田之繼承人)
  被   告  林慧珍 (即李田之繼承人)
  被   告 李 林慧貞 (即李田之繼承人)
  被   告  林惠娥 (即李田之繼承人)
  被   告  林達忠 (即李田之繼承人)
  被   告  林達裕 (即李田之繼承人)
  被   告  林達敏 (即李田之繼承人)
  被   告 蘇 洪玉杏 (即李田之繼承人)
  被   告 林 洪玉鶯 (即李田之繼承人)
  被   告 潘 洪玉治 (即李田之繼承人)
  被   告 李 王彩芳 (即 李達夫 之繼承人)
  被   告  李明宏 (即李達夫之繼承人)
  被   告  李淑芬 (即李達夫之繼承人)
  被   告  李明仁 (即李達夫之繼承人)
  被   告  李東翰 (即李田之繼承人)
  被   告  李佳玲 (即李田之繼承人)
  被   告  李佳樺 (即李田之繼承人)
  被   告  李玉嬪 (即李田之繼承人)
  被   告  李玉惠 (即李田之繼承人)
  被   告  李炳鑫 (即李田之繼承人)
  被   告  李炳雄 (即李田之繼承人)
  被   告  洪黃網 (即李田之繼承人)
  被   告  洪新丁 (即李田之繼承人)
  被   告  洪新吉 (即李田之繼承人)
  被   告  洪新財 (即李田之繼承人)
  被   告  蕭錫華 (即李田之繼承人)
  被   告  蕭美雀 (即李田之繼承人)
  被   告  蕭廷羽 (即李田之繼承人)
  被   告  蕭旗慧 (即李田之繼承人)
  兼上開三十
  四人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勝群 (即李田之繼承人)
  被   告  呂勝利 (即 呂瑞盈 之繼承人)
  被   告  呂勝賢 (即呂瑞盈之繼承人)
  被   告 呂 鈴琇 (即呂瑞盈之繼承人)
  被   告  呂志 成(即呂瑞盈之繼承人)
  被   告  呂志峰 (即呂瑞盈之繼承人)
  被   告  呂勝美 (即呂瑞盈之繼承人)
  被   告  呂麗娟 (即呂瑞盈之繼承人)
  兼上開七人
  共同訴訟代
  理人     呂勝正 (即呂瑞盈之繼承人)
  被   告  李振元
  被   告 林 陳壽蓮
  被   告  林昭賜
  被   告  林昭枝
  被   告  李振亨
  被   告  林明宗
  被   告  李坤隆
  被   告  洪文輝 (即李田之繼承人)
  被   告  鄭珠鍊 (即李田之繼承人)
  兼上開二人
  被   告  洪千惠 (即李田之繼承人)
  被   告  洪寧墾 (即李田之繼承人)
  被   告  洪月好 (即李田之繼承人)
  被   告  王洪 月華 (即李田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105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李陳真、李勝文、李慧英、李慧燕、李勝群、李炳雄、李炳
鑫、李玉嬪、李玉惠、李東翰、李佳玲、李佳樺、李秀鳳、鄭李
娃、 李王彩芳 、李明宏、李淑芬、李明仁、洪黃網、洪新丁、洪
新吉、洪新財、洪千惠、洪寧墾、洪月好、王 洪月華 、林慧珍、
李林慧貞 、林惠娥、林達忠、林達裕、林達敏、 蘇洪玉杏 、林洪
玉鶯、 潘洪玉治 、鄭珠鍊、洪文輝、 洪維羚 、蕭錫華、蕭廷羽、
蕭旗慧、蕭美雀就被繼承人李田所遺坐落屏東縣○○鄉○○段
○○○○號,面積六十一點四九平方公尺土地,應有部分八分之
一辦理繼承登記。
兩造共有前揭土地定分割方法如下:如附圖二所示編號A部分面
積二十九點二三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按附表一之一所示分割後之應
有部分比例繼續共有;編號B部分面積八點零七平方公尺,編號
C部分面積二十四點十九平方公尺分歸原告取得。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一所示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簡易訴訟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
訴,但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
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不在此限。」、「原告於判決確定前
,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
應得其同意。」、「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訴之撤
回,被告於期日到場,未為同意與否之表示者,自該期日起
;其未於期日到場或係以書狀撤回者,自前項筆錄或撤回書
狀送達之日起,10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5
款、第262條第1項、第2項前段、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共有物之分割,於共有人全體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須共
有人全體始得為之,故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屬於民事訴訟
法第56條第1項所稱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
一確定者(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318號判例意旨參照)。
次按分割共有物,性質上為處分行為,依民法第759條規定
,共有不動產之共有人有人死亡時,於其繼承人未為繼承登
記以前,固不得分割共有物,惟如於訴訟中,請求繼承人辦
理繼承登記,並合併為分割共有物之請求,不但符合訴訟經
濟原則,亦與民法第759條及強制執行法第130條規定之旨
趣無違(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1012號判例意旨參照)。經
查:
㈠原告於民國104年5月18日起訴時原以被告李田、呂瑞
盈、李達夫、李振亨、李振元、 林陳壽蓮 、林昭賜、林昭
枝、 李水德 、李勝群、林明宗、李坤隆提起本件訴訟,並
聲明:「請求判准就坐落屏東縣○○鄉○○段○○○○號土
地,面積61.49平方公尺(下稱系爭土地),分割為A部
分面積32.26平方公尺為原告所有,B部分面積29.23平
方公尺為被告所有。」(見院卷一第1至3頁)
㈡惟被告李田、呂瑞盈、李達夫已分別於起訴前即35年3
月17日、91年5月13日、104年1月12日死亡,原告以10
4年12月29日民事追加被告及聲明狀,追加被告李田之
繼承人李陳真、李勝文、李慧英、李慧燕、蕭 李梅 、李秀
鳳、 鄭李娃 、李王彩芳、李明宏、李明仁、李淑芬(亦為
被告李達夫之繼承人,下稱李王彩芳等4人)、洪黃網、
洪新丁、洪新吉、洪新財、洪千惠、洪寧墾、洪月好、王
洪月華(下稱洪黃網等8人)、林慧珍、林惠娥、林達忠
、林達裕、林達敏、蘇洪玉杏、 林洪玉鶯 、潘洪玉治、鄭
珠鍊、洪文輝、洪維羚(下稱鄭珠鍊等3人)(見院卷一
第40至45頁、院卷一第117至144頁、院卷一第150至
199頁、院卷一第228至243頁),及被告呂瑞盈之繼承
人呂勝利、呂勝賢、 呂志成 、呂志峰、呂麗娟、 呂鈴琇
呂勝美、呂勝正(見院卷一第第27至39頁、院卷一第147
至148頁,下稱呂勝利等8人)為被告,請求本院將系爭
土地分割為如附圖所示,676、676-1、676-2三筆,其
中676地號面積29.22平方公尺,由被告等人 公同 共有,
676-1地號面積8.07平方公尺,及676-2地號面積24.19
平方公尺則分配予原告,並變更聲明為:「被告李陳真
、李勝文、李慧英、李慧燕、李勝群、李水德、 蕭李梅
李秀鳳、鄭李娃、李王彩芳等4人、洪黃網等8人、林慧
珍、林惠娥、林達忠、林達裕、林達敏、蘇洪玉杏、林洪
玉鶯、潘洪玉治、鄭珠鍊等3人就被繼承人李田所遺系
爭土地應有部分1/8部分,面積7.69平方公尺辦理繼承登
記。兩造共有系爭土地,面積61.49平方公尺准予分割
。」(見院卷二第121至131頁)
㈢原告嗣於本院105年1月11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撤回對被
告李王彩芳、李淑芬之起訴(見院卷二第152頁),復於
本院105年2月22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撤回對李田、呂
瑞盈、李達夫之起訴及追加李王彩芳、李淑芬、李林慧貞
為被告(見院卷二第171頁反面)。又被告李水德、蕭李
梅先後於本件訴訟繫屬中即105年2月6日、105年3月
18日死亡(見院卷一第42頁、院卷二第180頁),經原告
以105年3月14日民事追加被告及部分撤回狀追加李東翰
、李佳玲、李佳樺、李玉嬪、李玉惠、李炳鑫、李炳雄為
被告(下稱被告李東翰等7人)及撤回對李水德之起訴(
見院卷二第174頁),復於105年5月9日具狀追加追加
蕭錫華、蕭廷羽、蕭旗慧、蕭美雀(下稱蕭錫華等4人)
李高錦雀羅淑貞 為被告(見院卷三第9頁),再於10
5年6月4日具狀撤回對被告李高錦雀、羅淑貞之起訴,
並請求本院將系爭土地分割為如附圖所示,676、676-1
、676-2三筆,其中676地號面積29.22平方公尺,由被
告李陳真、李勝文、李慧英、李慧燕、李勝群、李炳雄、
李炳鑫、李玉嬪、李玉惠、李東翰、李佳玲、李佳樺、李
秀鳳、鄭李娃、李王彩芳、李明宏、李淑芬、李明仁、洪
黃網、洪新丁、洪新吉、洪新財、洪千惠、洪寧墾、洪月
好、 王洪月華 、林慧珍、李林慧貞、林惠娥、林達忠、林
達裕、林達敏、蘇洪玉杏、林洪玉鶯、潘洪玉治、鄭珠鍊
、洪文輝、洪維羚、蕭錫華、蕭廷羽、蕭旗慧、蕭美雀(
下稱被告李陳真等42人) 公同共 有,676-1地號面積8.07
平方公尺,及676-2地號面積24.19平方公尺則分配予原
告(見院卷三第63至64頁),另於105年6月20日撤回對
被告蕭李梅之起訴(見院卷三第86頁),再於105年7月
11日具狀請求本院將系爭土地分割為如附圖所示,676、
676-1、676-2三筆,其中676地號面積29.22平方公尺
,由被告李陳真等42人、呂勝利等8人、李明宏、李明仁
、李振亨、李振元、林陳壽蓮、林昭賜、林昭枝、李炳雄
、李勝群、林明宗、 李坤隆公 同共有,676-1地號面積8.
07平方公尺,及676-2地號面積24.19(該狀誤繕為29.2
2)平方公尺則分配予原告,並聲明聲明為:「被告李
陳真等42人就被繼承人李田所遺系爭土地應有部分1/8
部分,面積7.69平方公尺辦理繼承登記再為分割。請求
判准就兩造共有系爭土地,面積61.49平方公尺准予分割
。」(見院卷三第97至98頁)
㈣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對於系爭土地之共有人林昭福、李振元
、李振亨、林陳壽蓮、 林招賜 、林昭枝、林明宗、李勝群
、李坤隆、李陳真、李勝文、李慧英、李慧燕、蕭錫華等
4人李秀鳳、鄭李娃、李王彩芳等4人、洪黃網等8人、
林慧珍、林惠娥、林達忠、林達裕、林達敏、蘇洪玉杏、
林洪玉鶯、潘洪玉治、鄭珠鍊等3人、呂勝利等8人、李
林慧貞、李東翰等7人必須合一確定,且變更後之起訴聲
明與原訴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並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
訟之終結,則揆諸前揭說明,原告追加原告及變更起訴聲
明,應予准許。
被告呂勝利、呂勝正、呂勝賢、呂鈴琇、呂志成、呂志峰、
呂勝美、呂麗娟、李振元、林陳壽蓮、林昭賜、林昭枝、李
振亨、林明宗、李坤隆、洪文輝、洪維羚、鄭珠鍊、洪千惠
、洪寧墾、洪月好、王洪月華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原告起訴主張: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應有部分比例如附
表一所示。系爭土地依使用目的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共有
人間亦未以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惟其分割之方法迄不能
協議決定,且原共有人⒈李田於35年3月17日死亡,其繼
承人為⑴ 李藏 【73年10月1日死亡,其再轉繼承人為附表二
之一所示之(① 李水吉 死亡,其繼承人為李陳真、李勝文、
李勝群、李慧英、李慧燕)、(②李水德死亡,詳下述)、
(③李達夫死亡,其繼承人為李王彩芳、李明宏、李淑芬、
李明仁)、(④蕭李梅死亡,其繼承人為〈 蕭錫龍 死亡,由
蕭錫華、蕭廷羽代位繼承〉、蕭旗慧、〈 蕭錫輝 死亡, 無嗣
〉、蕭美雀)、⑤李秀鳳、⑥鄭李娃】、⑵ 洪李緞 【69年9
月17日死亡,其再轉繼承人為附表二之一所示之(① 洪天福
死亡,其繼承人為洪黃網、洪新丁、洪新吉、洪新財、洪千
惠、洪寧墾、洪月好、王洪月華)、(② 洪天來 死亡,其繼
承人為洪黃網、洪新丁、洪新吉、洪新財、洪千惠、洪寧墾
、洪月好、王洪月華、〈林 洪玉蓮 死亡,其繼承人為林慧珍
、李林慧貞、林惠娥、林達忠、林達裕、林達敏〉、蘇洪玉
杏、林洪玉鶯、潘洪玉治】、(③ 洪天進 死亡,其繼承人為
鄭珠鍊、洪文輝、洪維羚】、(④ 林洪玉蓮 死亡,其繼承人
為林慧珍、李林慧貞、林惠娥、林達忠、林達裕、林達敏】
、⑤蘇洪玉杏、⑥林洪玉鶯、⑦潘洪玉治;⒉呂瑞盈於91年
5月13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如附表三所示之被告⑴呂勝正、
⑵呂勝利、⑶呂勝賢、(⑷ 呂勝銓 死亡,由呂鈴琇代位繼承
)、⑸呂志成、⑹呂志峰、⑺呂勝美、⑻呂麗娟;⒊李達夫
於104年1月12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如附表四所示之被告⑴李
王彩芳、⑵李明宏、⑶李淑芬、⑶李明仁;⒋李水德於105
年2月6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如附表五所示之被告⑴李玉嬪、
⑵李玉惠、⑶李炳鑫、⑷李炳雄、〈⑸ 李炳芳 死亡,由李東
翰、李佳玲、李佳樺代位繼承〉。又被繼承人呂瑞盈、李達
夫、李水德之繼承人已分別於104年11月16日、104年6月22
日、105年3月9日辦妥繼承登記(見院卷二第190頁至第192
頁),被繼承人李田之繼承人迄今尚未辦理繼承登記,則
原告自得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李陳真等42
人就被告李田所遺系爭土地應有部分1/8辦理繼承登記,
並依分割共有物之法律關係,請求本院裁判分割系爭土地。
至於系爭土地之分割方法為將系爭土地分割為如附圖所示,
676、676-1、676-2三筆,其中676地號面積29.22平方
公尺,由被告李陳真等42人、呂勝利等8人、李明宏、李明
仁、李振亨、李振元、林陳壽蓮、林昭賜、林昭枝、李炳雄
、李勝群、林明宗、李坤隆公同共有,676-1地號面積8.07
平方公尺,及676-2地號面積24.19平方公尺則分配予原告
等語。聲明求為判決:㈠被告李陳真等42人就被繼承人李
田所遺系爭土地應有部分1/8部分,面積7.69平方公尺辦理
繼承登記再為分割。㈡請求判准就兩造共有系爭土地,面積
61.49平方公尺准予分割。
被告林招賜則以;伊希望房屋保留(見院卷二第116頁),
後改稱伊可將系爭土地及房屋賣予原告。關於找補方式,伊
不同意採時價登錄方案(見院卷二第181頁反面),並聲明
請求駁回原告之訴(見院卷二第3頁)。被告林陳壽蓮則以
:請求駁回原告之訴(見院卷二第3頁)。被告呂勝正則以
:伊沒有房屋在土地上,希望分割(見院卷二第116頁)。
被告李玉嬪、李玉惠、李炳鑫、李炳雄、李東翰、李佳玲、
李佳樺、李陳真、李勝文、李慧英、李慧燕、李勝群均以:
會與其他人協商,並提出時價登錄及分割方案(見院卷二第
117頁),被告呂勝利、呂勝正、呂勝賢、呂鈴琇、呂志成
、呂志峰、呂勝美、呂麗娟、李振元、林陳壽蓮、林昭枝、
李振亨、林明宗、李坤隆、洪文輝、洪維羚、鄭珠鍊、洪千
惠、洪寧墾、洪月好、王洪月華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經查:
㈠兩造共有系爭土地,應有部分為如附表一所載,及被告李
陳真等42人就被繼承人李田所遺系爭土地應有部分1/8
部分,迄今未辦理繼承登記等情,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為證(見院卷三第73至78頁)。
㈡兩造未訂有不分割之協議,惟無法協議分割,如屏東縣枋
寮地政事務所104年8月4日屏枋地二字第10430481400號函
所附之複丈成果圖(下稱附圖一)所示編號A3土地上,有
二層樓房(門牌號碼屏東縣○○鄉○○街○○○○○號,其房
屋稅籍納稅義務人為 林李香妹 、林昭枝),有勘驗筆錄、
現場略圖、及前引之複丈成果圖、現場照片、屏東縣政府
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見院卷一第88至94頁、第97至99
頁)等件為證,復為被告李勝群35人所不爭執,被告呂勝
利、呂勝正、呂勝賢、呂鈴琇、呂志成、呂志峰、呂勝美
、呂麗娟、李振元、林陳壽蓮、林昭枝、李振亨、林明宗
、李坤隆、洪文輝、洪維羚、鄭珠鍊、洪千惠、洪寧墾、
洪月好、王洪月華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
條第3項前段準用第1項,視為自認,堪信原告主張為真正

按共有物之分割,性質上為處分行為,依民法第759條規定
,共有不動產之共有人中有人死亡,於其繼承人未為繼承登
記前,不得分割共有物,為求訴訟經濟,得合併請求先辦理
繼承登記,並請求該繼承人於辦理繼承登記後,與其餘共有
人分割共有之不動產。查:前揭壹所述被繼承人李田於
前揭時間死亡,其應繼分應由現存繼承人即前述李陳真等42
人之追加被告繼承之,其等就前揭各被繼承人如附表一所示
系爭土地應有部分尚未辦理繼承登記,均如壹所述,則原
告請求其等就李田所遺就系爭土地,按如附表所示應有
部分辦理繼承登記,並無不合,自應准許,爰如主文第1項
所示。
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且系爭土地之共有人及應
有部分比例如附表一所示,兩造就系爭土地亦未訂立不分割
之特約,且依其使用目的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但未能達成
分割之協議,業如前述,則本件爭點厥為:系爭土地之分割
方案為何?茲分敘如下:
⒈按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
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分割之
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
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
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
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
分配顯有困難者,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
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2項分
別定有明文。
2.查:系爭676地號土地為長條形狀土地,為鄉村區乙種建
築用地,地目為建,原共有人即被繼承人呂瑞盈、李達夫
、李水德之繼承人已分別於104年11月16日、104年6月22
日、105年3月9日辦妥繼承登記,有土地登記簿謄本在卷
可按(見院卷二第190頁至第192頁),且系爭676地號土
地依其使用目的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間亦未以契約
訂有不分割之期限,惟其分割之方法迄不能協議決定等情
,業據前述。且前揭壹所述被繼承人李田於前揭時間
死亡,其應繼分應由現存繼承人即前述李陳真等42人之追
加被告繼承之,其等就前揭各被繼承人如附表一所示系爭
土地應有部分尚未辦理繼承登記,均如壹所述,則原告
請求其等就被繼承人就系爭土地如附表所示應有部分辦
理繼承登記,並訴請分割系爭676地號土地,於法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
⒊又系爭676地號土地前面臨屏東縣○○鄉○○街道路,676
地號土地上北側有如屏東縣枋寮地政事務所104年8月4日
屏枋地二字第10430481400號函所附之複丈成果圖(下稱
附圖一)所示編號A3土地上,有未辦保存登記之二層樓房
(門牌號碼屏東縣○○鄉○○街○○○○○號),其房屋稅籍
納稅義務人為林李香妹即林昭枝之母、林昭枝,有本院勘
驗筆錄、現場略圖、及前引之複丈成果圖、現場照片、屏
東縣政府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見院卷一第88至94頁、
第97至99頁,院卷二第7至11頁)等件為證。系爭86號房
屋課稅起課時間為59年7月折舊年數為46年,88號房屋為
加強磚造拆舊年數40年,系爭676號土地南側為空地,復
為兩造所不爭執,676地號土地南側為同段國有689地號土
地右側,原告於56年間在同段497地號土地上建有未保存
登記房屋門牌號碼東海村南山路619號(73年整編前門牌
號碼與稅籍為同村東林路70號),原通行同段494地號土
地,嗣為三合院住戶佔用砌磚圍堵,無法通行,原告為向
左側通行至仁愛街,於104年4月間向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承租上開689地號土地部分,嗣國產署於104年8月17日分
割出同段819-1地號土地,將同段819-1地號土地出租於原
告事實,有原告提出之照片、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房屋稅籍
證明書、地籍圖與略圖、土地登記第二謄本、人工戶籍謄
本、房屋稅籍證明書、門牌證明書、國有地承租契約書、
建築物套匯圖等附卷可稽(見院卷一第199至210頁,院卷
二第34至37頁,院卷三第142至171頁),關於系爭土地之
分割方法,本院斟酌如86、88號房屋所有人林昭賜、林昭
枝應有部分折算面積各2.69平方公尺,而附圖一A3部分占
用676地號土地面積達35.80平方公尺,且本院再三詢及林
昭賜是否願以補償方式及補償價格若干,林昭賜均不願提
出補償價格,且依附表一各共有人應有部分折算面積均細
小而破碎,如分割勢將造成畸零地,不利土地整體利用,
本院再三審酌,附圖二所示編號A部分面積29.23平方公
尺分歸被告按附表一之一所示分割後之應有部分比例繼續
共有。附圖二編號B部分面積8.07平方公尺,編號C部分
面積24.19平方公尺分歸原告取得,應認合乎共有人之利
益,且原告同意如附圖二及附表所示之方案,另經本院對
其餘被告送達如附圖所示之方案,其餘被告均未表示反對
,從而,本院認系爭土地依如附圖所示之方案分割,尚稱
公平適當,爰依此方法及各共有人之原應有部分比例,分
割系爭土地如主文第2項所示。
末按,兩造就共有物分割方法不能達成協議時,固得由原告
起訴請求裁判分割,然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僅供法院參考
,就該部分並不生其訴有無理由之問題,況縱法院認原告請
求分割共有物為有理由,依法定方法分割,然依民法第825
條規定,分割後各共有人間就他共有人分得部分係互負擔保
責任,即該判決尚非片面命被告負義務;遑論各共有人主張
不同之分割方法,以致不能達成協議,無寧為其等伸張或防
衛權利所必要,如僅因法院准原告分割共有物之請求,即命
被告應負擔全部訴訟費用,不免失衡。從而,本件分割結果
,共有人既屬均蒙其利,茲斟酌全體共有人所受利益,並參
酌其應有部分之比例,命全體共有人依如主文3項所示比例
,分擔訴訟費用。
本件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舉
證,經審酌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一一予以論列,併此
敘明。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官李芳南
附表一:
兩造○○○鄉○○段○○○○號土地(面積61.49平方公尺)之應
有部分比例,院卷三第43至
┌─────────┬─────┬──────┬──────┐
│共有人│應有部分│面積(平方公│訴訟費用負擔│
│││尺)│比例│
├─────────┼─────┼──────┼──────┤
│李田(歿)││7.69││
│★繼承人如附表二、│1/8││1/8│
│二之一、二之二、│(由李陳真││(由李陳真等│
│四及五所示,且尚│等42人公同││42人公同共有│
│未辦理繼承登記│共有)││)│
├─────────┼─────┼──────┼──────┤
│李振元│1/2400│0.03│1/2400│
├─────────┼─────┼──────┼──────┤
│李振亨│161/2400│4.12│161/2400│
├─────────┼─────┼──────┼──────┤
│林陳壽蓮│4/240│1.02│4/240│
├─────────┼─────┼──────┼──────┤
│林昭賜│7/160│2.69│7/160│
├─────────┼─────┼──────┼──────┤
│林昭枝│7/160│2.69│7/160│
├─────────┼─────┼──────┼──────┤
│林明宗│138/4800│1.77│138/4800│
├─────────┼─────┼──────┼──────┤
│李勝群│1/24│2.56│1/24│
├─────────┼─────┼──────┼──────┤
│李坤隆│2/240│0.51│2/240│
├─────────┼─────┼──────┼──────┤
│林昭福│1259/2400│32.26│1259/2400│
├─────────┼─────┼──────┼──────┤
│李明宏│1/48│1.28│1/48│
│★原共有人李達夫││││
├─────────┼─────┼──────┼──────┤
│李明仁│1/48│1.28││
│★原共有人李達夫│││1/48│
├─────────┼─────┼──────┼──────┤
│呂勝利、呂勝賢、呂│4/240│1.02│4/240│
│鈴琇、呂志成、呂志│(由呂勝利││(由呂勝利等│
│峰、呂勝美、呂麗娟│等8人公同││8人公同共有│
│、呂勝正│共有)││)│
│★原共有人呂瑞盈││││
│││││
├─────────┼─────┼──────┼──────┤
│李炳雄│1/24│2.56│1/24│
│★原共有人李水德││││
└─────────┴─────┴──────┴──────┘
附表一之一:
分割後676地號土地如附圖二所示編號A部分面積29.23平方公尺
之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
┌─────────┬─────┐
│共有人│應有部分│
├─────────┼─────┤
│李田(歿)│公同共有│
│★繼承人李陳真等42│300/1141│
│人尚未辦理繼承登│(由李陳真│
│記。│等42人公同│
││共有)│
├─────────┼─────┤
│李振元│1/1141│
├─────────┼─────┤
│李振亨│161/1141│
├─────────┼─────┤
│林陳壽蓮│40/1141│
├─────────┼─────┤
│林昭賜│105/1141│
├─────────┼─────┤
│林昭枝│105/1141│
├─────────┼─────┤
│林明宗│69/1141│
├─────────┼─────┤
│李勝群│100/1141│
├─────────┼─────┤
│李坤隆│20/1141│
├─────────┼─────┤
│李明宏│50/1141│
│★原共有人李達夫││
├─────────┼─────┤
│李明仁│50/1141│
│★原共有人李達夫││
├─────────┼─────┤
│呂勝利、呂勝賢、呂│40/1141(│
│鈴琇、呂志成、呂志│由呂勝利等│
│峰、呂勝美、呂麗娟│8人公同共│
│、呂勝正│有)│
│★原共有人呂瑞盈││
├─────────┼─────┤
│李炳雄│100/1141│
│★原共有人李水德││
└─────────┴─────┘
附表二:李田之繼承人
┌──┬────────┬───┬───────────────────┐
││李田│││
│被繼││配偶│無│
│承人│民國35年3月17日│││
││死亡│││
││卷一第119頁│││
├──┼──┬───┬─┴───┴───────────────────┤
│││││
│││子女│無│
││直系│││
││血親├───┼─────────────────────────┤
││卑親│孫││
││屬(│外孫│無│
│繼承│第一│子女││
│人繼│順位├───┼─────────────────────────┤
承順 │)│曾孫││
│位(││外曾孫│無│
│民法││子女││
│第11├──┴───┼─────────────────────────┤
│38條│父母│父:李( 大正 4年8月23日死亡)Ⅹ卷一第164頁背面│
│)│(第二順位)│母: 謝烏金 ( 昭和 15年4月30日死亡)Ⅹ卷一第119頁│
│├──────┼─────────────────────────┤
│││1.長男 李園 (明治41年4月2日死亡)Ⅹ卷一第163頁│
││├─────────────────────────┤
││兄弟姊妹│2.三男李藏(73年10月1日死亡)Ⅹ卷一第143頁│
││(第三順位)│再轉繼承參以下附表二之一│
││├─────────────────────────┤
│││3.長 女洪 李緞(69年9月17日死亡)Ⅹ卷一第178頁│
│││再轉繼承參以下附表二之二│
│├──────┼─────────────────────────┤
││祖父母││
││(第四順位)││
└──┴──────┴─────────────────────────┘
附表二之一:李藏再轉繼承部分(含李水吉、李水德、李達夫
、蕭李梅再轉繼承部分)
┌──┬────────┬───┬───────────────────┐
││李藏│││
│被繼││配偶│ 李王妹 (昭和19年10月9日死亡)Ⅹ│
│承人│民國73年10月1日││卷一第119頁│
││死亡│││
││卷一第121、143、│││
││216頁│││
├──┼──┬───┬─┴───┴───────────────────┤
││││1.長男李水吉(103年2月6日死亡)Ⅹ卷一第165頁│
││││再轉繼承│
││││1.1配偶李陳真○卷一第165頁背頁│
││││1.2長男李勝文○卷一第165頁背頁│
││││1.3次男 李勝崇 (00年0月00日生、76年4月15日死亡)│
││││Ⅹ卷一第168頁背頁│
││││1.4三男李勝群○卷一第166頁背頁│
││││1.5長女 李慧美 (00年0月0日生、47年7月11日死亡)│
││││Ⅹ卷一第136頁│
││││1.6次女李慧英○卷一第166頁背頁│
││││1.7三女李慧燕○卷一第166頁│
│││├─────────────────────────┤
││││2.次男李水德(105年2月6日死亡)卷一第169頁、卷二│
││││第180、184頁│
│││子女│再轉繼承│
││││2.1配偶 李林妲 (101年5月14日死亡)卷二第180頁│
││直系││2.2長男李炳芳(79年4月6日死亡)卷二第183頁│
││血親││代位繼承│
││卑親││2.2.1長男李東翰○卷二第185頁│
││屬(││2.2.2長女李佳玲○卷二第186頁│
││第一││2.2.3次女李佳樺○卷二第187頁│
││順位││2.3次男李炳鑫○卷二第181頁│
│繼承│)││2.4三男李炳雄○卷二第181頁│
│人繼│││2.5長女李玉嬪○卷二第181頁│
│承順│││2.6次女李玉惠○卷二第182頁│
│位(││├─────────────────────────┤
│民法│││3.三男李達夫(104年1月12日死亡)卷一第42頁│
│第11│││再轉繼承│
│38條│││3.1配偶李王彩芳○卷一第232頁│
│)│││3.2長男李明宏○卷一第43頁│
││││3.3次男李明仁○卷一第45頁│
││││3.4長女李淑芬○卷一第44頁│
│││├─────────────────────────┤
││││4.長女蕭李梅(105年3月18日死亡)卷二第210、200頁│
││││、第204至205頁、│
││││卷三第41頁│
││││再轉繼承│
││││4.1配偶 蕭串地 (100年1月28日死亡)卷二第211頁│
││││4.2長男蕭錫華○卷二第208頁│
││││4.2次男蕭錫龍(98年8月2日死亡)卷二第211頁│
││││代位繼承│
││││4.2.1長男蕭廷羽○卷二第209頁│
││││4.2.2長女蕭旗慧○卷二第209頁│
││││4.3三男蕭錫輝(103年8月15日死亡)卷二第210頁│
││││★無嗣,卷三第4至8頁。│
││││4.4長女蕭美雀○卷二第208頁│
│││├─────────────────────────┤
││││5.次女李秀鳳○卷一第174頁│
││││6.三女鄭李娃○卷一第176頁│
││├───┼─────────────────────────┤
││││2.次男李水德(105年2月6日死亡)│
││││再轉繼承│
││││2.2長男李炳芳(79年4月6日死亡)│
││││代位繼承│
││││2.2.1長男李東翰○│
││││2.2.2長女李佳玲○│
│││孫│2.2.3次女李佳樺○│
│││外孫├─────────────────────────┤
│││子女│4.長女蕭李梅(105年3月18日死亡)│
││││再轉繼承│
││││4.2次男蕭錫龍(98年8月2日死亡)│
││││代位繼承│
││││4.2.1長男蕭廷羽○│
││││4.2.2長女蕭旗慧○│
││├───┼─────────────────────────┤
│││曾孫││
│││外曾孫││
│││子女││
│├──┴───┼─────────────────────────┤
││父母││
││(第二順位)││
│├──────┼─────────────────────────┤
││兄弟姊妹││
││(第三順位)││
│├──────┼─────────────────────────┤
││祖父母││
││(第四順位)││
└──┴──────┴─────────────────────────┘
附表二之二:洪李緞再轉繼承部分(含洪天福、洪天來、洪天進
、林洪玉蓮再轉繼承部分)
┌──┬────────┬───┬───────────────────┐
││洪李緞│││
│被繼││配偶│ 洪金水 (65年10月25日死亡)Ⅹ│
│承人│民國69年9月17日││卷一第178頁背頁│
││死亡│││
││卷一第178至180頁│││
││、第216頁│││
├──┼──┬───┬─┴───┴───────────────────┤
││││1.次男洪天福(99年1月9日死亡)Ⅹ卷一第181頁│
││││再轉繼承│
││││1.1配偶洪黃網○卷一第181頁背頁│
││││1.2長男洪新丁○卷一第182頁背頁│
││││1.3次男洪新吉○卷一第182頁│
││││1.4三男洪新財○卷一第181頁背頁│
││││1.5長女洪千惠○卷一第228頁│
││││1.6次女洪寧墾○卷一第183頁│
││││1.7三女洪月好○卷一第183頁背頁│
││││1.8四女王洪月華○卷一第184頁│
│││├─────────────────────────┤
││││2.三男洪天來(89年8月2日死亡)Ⅹ卷一第185頁│
││││再轉繼承│
││││2.1配偶:無卷二第110頁│
││││2.2子女:無卷二第110頁│
││││2.3父:李(大正4年8月23日死亡)Ⅹ│
││││母:謝烏金(昭和15年4月30日死亡)Ⅹ│
││││2.4兄弟姐妹次男洪天福(99年1月9日死亡)Ⅹ│
││││再轉繼承1.1至1.8○│
││││2.5四男 洪茂雄 (昭和16年4月4日死亡)Ⅹ│
││││2.6三女 洪春 (昭和5年12月24日死亡)Ⅹ│
││││2.7四女林洪玉蓮(89年10月4日死亡)Ⅹ│
││││再轉繼承6.2至6.7繼承人○│
││││2.8五女蘇洪玉杏○│
││││2.9六女 洪佳子 (昭和14年6月25日死亡)Ⅹ│
││││2.10七女洪スミレ(昭和18年11月25日死亡)Ⅹ│
││││2.11八女林洪玉鶯○│
││││2.12九女潘洪玉治○│
│││├─────────────────────────┤
│││子女│3.四男洪茂雄(昭和00年0月0日生、昭和16年4月4日│
││││死亡)Ⅹ卷一第180頁│
││直系│├─────────────────────────┤
││血親││4.五男洪天進(101年6月1日死亡)Ⅹ卷一第194頁│
││卑親││再轉繼承│
││屬(││4.1配偶:鄭珠鍊○卷一第194頁背頁│
││第一││4.2長男洪文輝○卷一第194頁背頁│
││順位││4.3長女洪維羚○卷一第195頁│
│繼承│)│├─────────────────────────┤
│人繼│││5.三女洪春(昭和0年00月00日生、昭和5年12月24日死│
│承順│││亡)Ⅹ卷一第179頁背頁│
│位(││├─────────────────────────┤
│民法│││6.四女林洪玉蓮(89年10月4日死亡)Ⅹ卷一第186頁│
│第11│││再轉繼承│
│38條│││6.1配偶 林平和 (98年5月19日死亡)Ⅹ卷一第186頁│
│)│││背頁│
││││6.2長女林慧珍○卷一第187頁背頁│
││││6.3次女 林慧妹 (00年0月00日生、47年2月25日死亡)│
││││Ⅹ卷一第187頁│
││││6.4三女李林慧貞○卷一第189頁│
││││6.5四女林惠娥○卷一第189頁背頁│
││││6.5長男林達忠○卷一第188頁│
││││6.6次男林達裕○卷一第188頁背頁│
││││6.7三男林達敏○卷一第190頁│
│││├─────────────────────────┤
││││7.五女蘇洪玉杏○卷一第191頁│
│││├─────────────────────────┤
││││8.六女洪佳子(昭和00年0月00日生、昭和14年6月25日│
││││死亡)Ⅹ卷一第179頁背頁│
│││├─────────────────────────┤
││││9.七女洪スミレ(昭和00年00月00日生、昭和18年11月25│
││││日死亡)Ⅹ卷一第180頁│
│││├─────────────────────────┤
││││10.八女林洪玉鶯○卷一第193頁背頁│
││││11.九女潘洪玉治○卷一第196頁│
││├───┼─────────────────────────┤
│││孫││
│││外孫││
│││子女││
││├───┼─────────────────────────┤
│││曾孫││
│││外曾孫││
│││子女││
│├──┴───┼─────────────────────────┤
││父母││
││(第二順位)││
│├──────┼─────────────────────────┤
││兄弟姊妹││
││(第三順位)││
│├──────┼─────────────────────────┤
││祖父母││
││(第四順位)││
└──┴──────┴─────────────────────────┘
附表三:呂瑞盈之繼承人(含呂鈴琇代位繼承部分)
┌──┬────────┬───┬───────────────────┐
││呂瑞盈│││
│被繼││配偶│ 呂黃愛 (76年4月3日死亡)Ⅹ│
│承人│民國91年5月13日││卷一第28頁│
││死亡│││
││卷一第28至32頁、│││
││第113頁│││
├──┼──┬───┬─┴───┴───────────────────┤
││││1.長男呂勝正○卷一第33頁│
││││2.次男 呂勝吉 (38年12月8日被 王金龍 收養)卷一第30│
││││頁│
││││3.三男呂勝利○卷一第34頁│
││││4.四男呂勝賢○卷一第35頁│
│││├─────────────────────────┤
││││5.五男呂勝銓(79年2月24日死亡)Ⅹ卷一第29頁│
││││代位繼承│
││││5.1長女呂鈴琇○卷一第147、148頁│
│││├─────────────────────────┤
│││子女│6.六男呂志成○卷一第36頁│
││││7.七男呂志峰○卷一第37頁│
││直系││8.長女呂勝美○卷一第38頁│
││血親│├─────────────────────────┤
││卑親││9.次女 呂萩蟬 (00年0月00日生、47年6月28日死亡)│
││屬(││Ⅹ卷一第31頁│
││第一│├─────────────────────────┤
│繼承│順位││10.三女呂麗娟○卷一第39頁│
│人繼│)├───┼─────────────────────────┤
│承順││孫│5.五男呂勝銓│
│位(││外孫│代位繼承│
│民法││子女│5.1長女呂鈴琇○│
│第11│├───┼─────────────────────────┤
│38條││曾孫││
│)││外曾孫││
│││子女││
│├──┴───┼─────────────────────────┤
││父母││
││(第二順位)││
│├──────┼─────────────────────────┤
││兄弟姊妹││
││(第三順位)││
│├──────┼─────────────────────────┤
││祖父母││
││(第四順位)││
└──┴──────┴─────────────────────────┘
附表四:李達夫之繼承人
┌──┬────────┬───┬───────────────────┐
││李達夫│││
│被繼││配偶│李王彩芳○│
│承人│民國104年1月12日││卷一第232頁│
││死亡│││
││卷一第41、42、│││
││112頁│││
├──┼──┬───┬─┴───┴───────────────────┤
││││1.長男李明宏○卷一第43頁│
│││子女│2.次男李明仁○卷一第45頁│
││直系││3.長女李淑芬○卷一第44頁│
││血親├───┼─────────────────────────┤
││卑親│孫││
││屬(│外孫│無│
│繼承│第一│子女││
│人繼│順位├───┼─────────────────────────┤
│承順│)│曾孫││
│位(││外曾孫│無│
│民法││子女││
│第11├──┴───┼─────────────────────────┤
│38│父母││
│條)│(第二順位)││
│├──────┼─────────────────────────┤
││兄弟姊妹││
││(第三順位)││
│├──────┼─────────────────────────┤
││祖父母││
││(第四順位)││
└──┴──────┴─────────────────────────┘
附表五:李水德之繼承人
┌──┬────────┬───┬───────────────────┐
││李水德│││
│被繼││配偶│李林妲(101年5月14日死亡)│
│承人│民國105年2月6日││卷二第180頁│
││死亡│││
││卷二第180頁、│││
││卷二第200頁│││
├──┼──┬───┬─┴───┴───────────────────┤
││││1.長男李炳芳(79年4月6日死亡)卷二第183頁│
││││代位繼承│
││││1.1長男李東翰○卷二第185頁│
│││子女│1.2長女李佳玲○卷二第186頁│
││││1.3次女李佳樺○卷二第187頁│
││直系││2.次男李炳鑫○卷二第181頁│
││血親││3.三男李炳雄○卷二第181頁│
││卑親││4.長女李玉嬪○卷二第181頁│
││屬(││5.次女李玉惠○卷二第182頁│
││第一├───┼─────────────────────────┤
││順位│孫│1.長男李炳芳(79年4月6日死亡)│
│繼承│)│外孫│代位繼承│
│人繼││子女│1.1長男李東翰○│
│承順│││1.2長女李佳玲○│
│位(│││1.3次女李佳樺○│
│民法│├───┼─────────────────────────┤
│第11││曾孫││
│38││外曾孫│無│
│條)││子女││
│├──┴───┼─────────────────────────┤
││父母││
││(第二順位)││
│├──────┼─────────────────────────┤
││兄弟姊妹││
││(第三順位)││
│├──────┼─────────────────────────┤
││祖父母││
││(第四順位)││
└──┴──────┴─────────────────────────┘
附表六:
兩造○○○鄉○○段○○○○號土地(面積61.49平方公尺)之分配
位置及分割後應有部分比例,及系爭土地分割後,各共有人受分
配面積與其應有部分折算面積差額明細(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面積經權宜調整,小數點後第3位或進位或捨去)
┌─────────┬─────┬───┬──────┬───┐
│共有人│應有部分│①面積│②受分配位置│②-①│
│││(平方│與面積及分配│差額│
│││公尺)│後應有部分││
││││││
├─────────┼─────┼───┼──────┼───┤
│李田(歿)││7.69│如附圖二所示││
│★繼承人如附表二、│1/8││編號A部分面││
│二之一、二之二、│(由李陳真││積29.23平方│0│
│四及五所示,且尚│等42人公同││公尺││
│未辦理繼承登記│共有)││公同共有應有││
││││部分300/1141││
││││7.69││
├─────────┼─────┼───┼──────┼───┤
│李振元│1/2400│0.03│同上││
││││應有部分││
││││1/1141,│0│
││││0.03││
├─────────┼─────┼───┼──────┼───┤
│李振亨│161/2400│4.12│同上││
││││161/1141,│0│
││││4.12││
├─────────┼─────┼───┼──────┼───┤
│林陳壽蓮│4/240│1.02│同上││
││││40/1141,│0│
││││1.02││
├─────────┼─────┼───┼──────┼───┤
│林昭賜│7/160│2.69│同上││
││││105/1141,│0│
││││2.69││
├─────────┼─────┼───┼──────┼───┤
│林昭枝│7/160│2.69│同上││
││││105/1141,│0│
││││2.69││
├─────────┼─────┼───┼──────┼───┤
│林明宗│138/4800│1.77│同上││
││││69/1141,│0│
││││2.69││
├─────────┼─────┼───┼──────┼───┤
│李勝群│1/24│2.56│同上││
││││100/1141,│0│
││││2.56││
├─────────┼─────┼───┼──────┼───┤
│李坤隆│2/240│0.51│同上││
││││20/1141,│0│
││││0.51││
├─────────┼─────┼───┼──────┼───┤
│李明宏│1/48│1.28│同上││
│★原共有人李達夫│││50/1141,│0│
││││0.51││
├─────────┼─────┼───┼──────┼───┤
│李明仁│1/48│1.28│同上││
│★原共有人李達夫│││50/1141,│0│
││││0.51││
├─────────┼─────┼───┼──────┼───┤
│呂勝利、呂勝賢、呂││1.02│同上││
│鈴琇、呂志成、呂志│4/240││公同共有應有││
│峰、呂勝美、呂麗娟│(由呂勝利││部分40/1141│0│
│、呂勝正│等8人公同││,1.02││
│★原共有人呂瑞盈│共有)││││
├─────────┼─────┼───┼──────┼───┤
│李炳雄│1/24│2.56│同上││
│★原共有人李水德│││100/1141,│0│
││││2.56││
├─────────┼─────┼───┼──────┼───┤
│林昭福│1259/2400│32.26│如附圖二所示││
││││編號B部分面││
││││積8.07平方公││
││││尺,編號C部││
││││分面積24.19│0│
││││平方公尺均歸││
││││原告所有。││
││││合計32.26││
││││平方公尺││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
書記官曾文玲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