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小字第289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小字第2897號
原   告  羅凰余
被   告 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堂
被   告  謝欣穎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謝
欣穎住所地在新北市八里區、被告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主
營業所所在地係在新北市板橋區,而本件侵權行為地則係在
臺北市○○區○○街○○巷,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
條第2項、第15條第1項、第20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
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莊雅萍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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