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勞補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35號聲請人 林美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憶贊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職業災害賠償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207元,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勞動法庭法官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書記官陳瑩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