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0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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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201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屏東獻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玉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宋俊穎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宋俊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及重新對相對人之最新戶籍地址為債權催告通知,並提出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不得由管委會代收)或提出聲請人確有收受催告函之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本件收取管理費之依據(如住戶規約或契約書等)。
三、請提出門牌號碼:屏東縣○○市○○路000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資料不可遮隱)。
四、請提出主管機關備查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及主委名單之文件。
五、聲請人陳稱相對人積欠F棟1樓管理費,請陳明F棟1樓之詳細地址為何。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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