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原金訴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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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原金訴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原金訴緝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肇鈾民國00年0月0日生指定辯護人高啟霈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年度偵字第378號、第511號、111年度偵緝字第46號、第47號、第48號、第49號、第50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820號、第18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賴肇鈾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及移送併辦,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邱奕智
法官施伊玶法官陳偉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佳蓉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