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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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06號原告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訴訟代理人 楊家瀧 被告 韋智棻
韋智忠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間就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405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均為3分之1)以買賣為登記原因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被告韋智忠並應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而原告主張其對被告韋智棻之債權額本金及計算至本件起訴日(民國113年3月12日)前一日之利息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637,428元,高於上開不動產之價額444,60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84㎡×公告土地現值12,000元/㎡×1/3)+(建物課稅現值325,800元×1/3)=444,6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44,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書記官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