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53號原告屏東縣佳冬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賴文一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 律師
張志堅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冠安營造有限公司等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本院業依原告所請向高雄市政府函調被告綠境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於解散前之股東名冊,請斟酌是否到院閱卷。請原告具狀更正以被告公司之清算人 蔡崇賓 為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蔡崇賓(Z000000000)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薛侑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書記官沈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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