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60號原告 林曉莉 被告 陸苔萬 訴訟代理人 高逸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萬元,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扣除原告已繳之5,400元,尚應補繳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書記官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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