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142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訴訟代理人 蘇東隆 相對人 簡珮 玹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簡珮玹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簡珮玹所有坐落高雄○○○區○○段○○○○號土地及其上5052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上開不動產信託專簿。
三、借款新臺幣2,304萬元部分,依購屋貸款契約第13條約定,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債務人之證明文件。
四、相對人簡珮玹、債務人 顏廷宇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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