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小字第240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2406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盧季壯

被告 黃柏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雖記載被告之住所地位於新北市土城區,惟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之戶籍地,被告於民國110年3月24日即遷入桃園市八德區,有其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足憑(見限閱卷),足認被告住所地現位於桃園市八德區,本件復無其他特別審判籍之情事,依前開法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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