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9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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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29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界址等再審之訴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2968號聲請人 郭金華
郭燕惠 上列聲請人因與 楊曜誠 等間請求確認界址等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32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9年11月19日寄存送達與聲請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於同年月29日發生效力。茲已逾期,聲請人迄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梁玉芬
法官周舒雁法官陳麗玲法官李瑜娟法官黃書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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