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抗字第2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2126號再抗告人 徐陳秀月 上列再抗告人因加重詐欺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1795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徐陳秀月因加重詐欺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抗告後,復具狀再行抗告,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錦印
法官李英勇法官何信慶法官高玉舜法官朱瑞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