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9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29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管理權不存在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2958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賴吉源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 賴山間 請求確認管理權不存在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7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梁玉芬
法官周舒雁法官陳麗玲法官黃書苑法官李瑜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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