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上訴字第8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八七О號
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甲○○即被告選任辯護人徐方齡右列被告因竊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年捌月貳拾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等罪嫌,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及逃亡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同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七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瑞華
法官雷雯華法官宋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法院書記官蔡慧娟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