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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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61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執字第3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及減刑(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雪招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有期徒刑8月│││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算1日││├─────┼──────────┼──────────┼──────────┤│犯罪日期│96年3月13日│96年3月13日採尿前2│97年9月27日││││、3天││├─────┼──────────┼──────────┼──────────┤│偵查機關│雲林地檢96年度毒偵字│雲林地檢96年度毒偵字│雲林地檢97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450號│450號│第1662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實│案號│97年度訴緝字第30號│97年度訴緝字第30號│97年度訴字1296號││審││││││├───┼──────────┼──────────┼──────────┤││判決│97年11月26日│97年11月26日│97年12月9日│││日期││││├─┼───┼──────────┼──────────┼──────────┤│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決│案號│97年度訴緝字第30號│97年度訴緝字第30號│97年度訴字第1296號││││││││├───┼──────────┼──────────┼──────────┤││判決確│97年12月23日│97年12月23日│98年1月5日│││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