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727號原告 陳皇旭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成哲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胡修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
書記官余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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